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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延欢与曲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欢,曲超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91号原告:张延欢,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曲超虎,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原告张延欢与被告曲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延欢与被告曲超虎经调解,曲超虎已经给付张延欢货款。原告张延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张延欢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张延欢负担。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