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延欢与曲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欢,曲超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91号原告:张延欢,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曲超虎,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原告张延欢与被告曲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延欢与被告曲超虎经调解,曲超虎已经给付张延欢货款。原告张延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张延欢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张延欢负担。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