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28762298-1。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疆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9343189XO。法定代表人:陈文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兴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408元,执行费4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39899元直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宋 全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