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与何绍文、程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何绍文,程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华,丽苑物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绍文,男,汉族,1974年9月7日生,住赤壁市福星花园。被执行人:程晟,女,汉族,1983年3月15日生,住赤壁市福星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丽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绍文、程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28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