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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连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连志,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连志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人杨连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的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连志见被害人周某停靠在桦川县星火乡中兴村“星火家园饭店”门前的小型货车驾驶室内无人,且车门未锁,便将车后排座上的黄色售票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查,杨连志于2017年4月14日9时50许在桦川县星火乡中兴村星火家园饭店被桦川县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连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连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杨连志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赃款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重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连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凌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