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财保3号申请人: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和,系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街北侧东润豪景。被申请人: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彬,系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申请人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内蒙古萌业农畜产品批发加工贸易物流园一区A9栋蔬菜水果保鲜库(含全部设施设备)、内蒙古萌业农畜产品批发加工贸易物流园区一号地工程二区库房、A5整栋、信息展示检测中心整栋、A9-1整栋房产,保全总金额5000万元。申请人同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内蒙古萌业农畜产品批发加工贸易物流园一区A9栋蔬菜水果保鲜库(含全部设施设备)、内蒙古萌业农畜产品批发加工贸易物流园区一号地工程二区库房、A5整栋、信息展示检测中心整栋、A9-1整栋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桂枝审判员 王晓英审判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