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381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陈利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陈利江,陈月英,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902号。法定代表人顾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工业区(富乡村)。投资人陈利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利江,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月英,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富乡村。法定代表人陈利江,该公司经理。原告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陈利江、陈月英、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美德誉织造厂应于2017年3月22日前归还原告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346007.98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3346007.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利江、陈月英、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若被告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陈利江、陈月英、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就剩余代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2元,由被告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陈利江、陈月英、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2017年3月22日前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陈利江、陈月英、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通鼎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98329.72元,申请执行费36383元。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由另案拍卖成交,本案分配得款389448元。被执行人陈利江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世贸公寓6幢108室的房地产,本案系轮候查封,待另案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美德誉织造厂、陈利江、陈月英、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