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139号罪犯李斌,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大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4月12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2015年4月23日、2016年4月26日三次刑事裁定对罪犯共减刑2年3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最后一次减刑且考核余分超过300分。另查明,该犯判决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丽萍审判员 张云江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