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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617号申请人(仲裁第五被申请人):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仲裁第九被申请人):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治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责人:韩学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娇,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康。被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谭康,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第三被申请人):黄炜,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第四被申请人):梁健明,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第六被申请人):上海同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炜。被申请人(仲裁第七被申请人):上海逸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炜。被申请人(仲裁第八被申请人):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正白。被申请人(仲裁第十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金谊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炜。申请人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黄炜、梁健明、上海同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逸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谊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1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两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前来本院参加庭询,但经本院合法传唤,两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7163号仲裁裁决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碧玉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君王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