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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5号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秦燕梅,分别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洪,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添雄,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江,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志柱审 判 员 张 姝审 判 员 佘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罗厚胤书 记 员 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