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沈兰秀、周义森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兰秀,周义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兰秀,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义森,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201-1室、南浦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广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沈兰秀、周义森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12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沈兰秀、周义森上诉称,本案事故车辆是运输车辆,上诉人的运输目的和事故发生地均在都昌县,都昌县人民法院完全有管辖权。原审将“运输工具”曲解为“营运车辆”错误,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沈兰秀、周义森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保险的标的物是运输工具,其可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特殊地域管辖,选择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驾驶车辆运输目的地及保险事故发生在江西省都昌县辖区,故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沈兰秀、周义森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126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佳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