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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剑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825号原告: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49号浦下小区10座6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7401373XW。法定代表人:朱长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丽,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剑锋,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黄剑锋已主动支付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阮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