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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小燕与何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燕,何建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784号原告:何小燕,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建康,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何小燕与被告何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何小燕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小燕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燕撤回对被告何建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何小燕负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