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宏卫,陈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诉讼代表人张某1,男,1969年4月4日生,系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2。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85年3月29日生,系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张宏卫,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张宏卫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丽芳,女,1965年8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陈丽芳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1、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被告人张宏卫及其辩护人钱建云,被告人陈丽芳及其辩护人张志佳、李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张宏卫在担任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期间,伙同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陈丽芳,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发生的情况下,让蔡某为该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吴江市涂泰克纺织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淮安凯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50817.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97981.98元已全部抵扣。2016年3月,被告人张宏卫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伙同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陈丽芳,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发生的情况下,让蔡某为该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淮安凯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6946.2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73658.85元已全部抵扣。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补缴了已申报抵扣的税款。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宏卫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丽芳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宏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宏卫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宏卫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丽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丽芳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涉及的虚开增值税的款项已经全部追缴。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丽芳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张宏卫在担任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期间,伙同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陈丽芳,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发生的情况下,让蔡某为该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吴江市涂泰克纺织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淮安凯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50817.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97981.98元已全部抵扣。2016年3月,被告人张宏卫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伙同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陈丽芳,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发生的情况下,让蔡某为该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淮安凯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6946.25元,其中税款人民币73658.85元已全部抵扣。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补缴了已申报抵扣的税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宏卫的供述,证实其经营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公司会计陈丽芳跟其汇报说公司缺进项发票,其就让陈丽芳自己去想办法来买点发票。具体买发票的过程由陈丽芳负责。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凯丰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上述发票对应的真实货物购销,也没有其他业务往来。2、被告人陈丽芳的供述,证实其系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涂泰克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泽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这三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都是张宏卫。2016年3月中旬左右的时候,其到老板张宏卫的办公室去说缺进项发票抵扣的事情,老板就说让其自己去联系买点发票。其联系的蔡某,按照8.5个点的开票费用给他的,开票费都是通过走账的方式进行的。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洪某1处买布票,再卖给买发票的人从中赚取差价。其通过直接收取开票费或进行虚假走账的方式收取费用。其卖给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25份。4、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收取开票费,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蔡某,卖给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20份、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5份,这些发票都是蔡某让其虚开的,相关的开票单位和受票单位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吴江威马纺织做会计的,平时就是在盛泽镇锦盛苑16幢103别墅上班的,一起上班的还有洪某1、许某、洪某2。平时就是记流水账、报税,还有就是根据洪某1提供的信息,把洪某1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账目进行统计汇总。其平时开的增值税发票都是不存在真实的交易的,都是虚假的。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没有向凯丰厂小蔡购买过200万左右的布料,发票的具体情况不清楚。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陈丽芳打电话问其有没有多余的票开,其说没有。后来其跟陈丽芳讲有一个做坯布生意的朋友,让她去问问那个朋友的票有没有多余的,并将那个人的手机号码给了陈丽芳,让她自己去联系的。其没有从中获利。8、抵扣证明,证实受票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就接收的开票单位淮安凯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的情况。受票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就接收的开票单位淮安凯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抵扣的情况。9、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均补缴相关税款。本案另有证人张某2证言、发破案经过、营业执照、电子表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宏卫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丽芳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涉案全部税款已补缴,酌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宏卫、陈丽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吴江市涂泰克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单位上海泽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宏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丽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赫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