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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覃永洪与张家界双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双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274号执行申请人:覃永洪,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张家界双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永洪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双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覃永洪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双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永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向左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毛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