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1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24日,临桂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临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健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6日左右,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其有亲戚在广州军区做副司令员,可以拿到桂林市瓦窑附近部队修建武装训练场工程的事实,骗取王某一起合伙投资该虚构的工程项目。同时被告人龙某某称要拿下该项目必须先交1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劳动保证金到劳动部门,在交款后半个月到一个月之内就会退回来,其只有85000元,还差15000元,让王某出资15000元。2016年9月21日,王某从其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xx的账户转账15000元到被告人龙某某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xx的账户上。后被告人龙某某从网站上下载了一份虚拟工程发包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十七武装训练场地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交与王某,并用手机拍摄网上一些部队、建筑公司不完整的公章截图打印给王某看。王某意识到受骗后,多次催被告人龙某某退钱无果。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将诈骗所得的15000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单,施工合同,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退出所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退还全部诈骗所得赃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