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绍善与被申请人张旭朋、王健、莱州重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朋,王健,莱州重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2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绍善,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旭朋,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健,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莱州重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法定代表人:张旭朋,执行董事兼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绍善与被申请人张旭朋、王健、莱州重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372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旭朋、王健、莱州重特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7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贾绍善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372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旭朋、王健、莱州重特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