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勉县惠尔地板经销部与勉县锦绣华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惠尔地板经销部,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勉县惠尔地板经销部。经营者:王小娟,女,生于1973年11月,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贾旗路***号*栋1单***室。被执行人: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泽骞,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惠尔地板经销部与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勉县惠尔地板经销部支付地板条价款51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等650元。逾期,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勉县惠尔地板经销部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108路北(汇景酒店一楼)并无该公司办公场所;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后一般年检未审核;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车管、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泽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无办公场所,连续四年一般年检未审核,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勉县锦绣华庭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100号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人民陪审员 孙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