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金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金锐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嵇春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金锐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嵇春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727号之二原告:江苏金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维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锐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春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嵇春井,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江苏金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金锐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嵇春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金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96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7716元,由原告江苏金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