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进和申请执行罗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和,罗秀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和,男,瑶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xx镇xx寨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罗秀前,男,壮族,农民,住元阳县xx村委会xx街。本院在执行李进和与罗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罗秀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罗秀前已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金融、房产等部门查询罗秀前财产状况,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进和于2017年8月29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