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晟、陈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晟,陈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晟,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华,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诉人陈晟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陈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正沁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