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97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