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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卢巨海、李强等与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巨海,李强,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大军,李延珠,刘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214号原告:卢巨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原告:李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富强路4号24幢2单元1001号。被告:姚大军,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延珠,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刘志强,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清河县。原告李强、卢巨海与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安装公司)、姚大军、李延珠、刘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李强、卢巨海诉称,被告姚大军、李延珠、刘志强借用旺达安装公司的资质承揽了内蒙古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正镶白旗万邦墨绿花城1-4号住宅楼及车库施工工程,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二原告。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尚欠原告劳务费90万元,被告承诺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没有实际履行,只付款5万元,其余未支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8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桥东区,本院无管辖权。因被告旺达安装公司的住所地在张家口市××开发区,故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