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与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执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26XJ,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城建设街90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成,男,1953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恒台县。被执行人: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6551677XC,住所地北屯市新区玉带河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裴晓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泰公司)与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屯龙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屯龙翔公司于2013年成立,其唯一财产为位于北屯南湖新区十师国用(2016)第188240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已停工两年,且上述土地使用权已于2016年3月28日设定了借款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并因另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昌区人民法院分别查封,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本院财产保全时上述财产已设定抵押登记和被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查封系轮候查封。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60150元,执行费60700元,未执行标的6660150元,被执行人北屯龙翔公司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代理审判员 陈任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