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罗祥前、罗善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祥前,罗善斌,罗善湖,罗祥非,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47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罗祥前,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善斌,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善湖,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祥非,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建华,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祥前、罗善斌、罗善湖、罗祥非、郑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670.5元,由罗祥前、罗善斌、罗善湖、罗祥非、郑建华承担。因罗祥前、罗善斌、罗善湖、罗祥非、郑建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罗祥前、罗善斌、罗善湖、罗祥非、郑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祥前、罗善斌、罗善湖、罗祥非、郑建华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611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61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