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志明、哈尔滨龙星滨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志明,哈尔滨龙星滨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大直街177-2号。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志明,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龙星滨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7号。法定代表人:郑丽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48号。法定代表人:邹宏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韩志明、哈尔滨龙星滨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南执字第813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被依法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执字第813号、(2017)黑0103执恢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