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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金万福与洪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万福,洪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1359号原告:金万福,男。被告:洪旗,男。原告金万福诉被告洪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万福、被告洪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万福诉称:2015年7月左右,被告洪旗在老农业园区进行拆迁工程。被告用我的钩机给他装土,是我的司机卢晓给他装车。我们没有书面合同,都是记账,陆续结算装车费,每次结算多少钱我都记不清了,每次都没有收条。2015年年末,我与被告洪旗结算后,被告欠我装车费10000元,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条。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欠款10000元。被告洪旗辩称:我是2015年9月左右雇佣原告给我干活,当时在供暖公司干活,我雇了原告的钩机装土,每车60元,总账为25000元,他现场取款10000元,在公园南面古董店我给了他9000元,我还欠原告6000元。原告大年三十上我家来,说还欠他6000元,我给了他6000元,这时候我就不欠原告钱了。原告又喊又叫,大过年来我家,我家中有好多人,说我还欠他10000元,我就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左右,被告洪旗有拆迁工程,使用原告金万福的钩机装车,每车装车费用为60元。工程完成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装车费用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给付。2017年7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装车费用10000元。上述事实,原告金万福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一张。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承揽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完成装车工作,被告支付报酬,为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装车费用10000元,因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向被告索要装车费用,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车费用10000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装车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的辩解,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万福装车费用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洪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巴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