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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飞与盐亭县永泰乡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盐亭县永泰乡卫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592号原告:何飞,男,生于1971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盐亭县永泰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任显军,系该卫生院院长。原告何飞诉被告盐亭县永泰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飞负担。审 判 员  苏奇元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蒲春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