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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冬与被执行人南阳乾隆珠宝有限公司、骞龙业、骞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南阳乾隆珠宝有限公司,骞龙业,骞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刘冬,男。被执行人南阳乾隆珠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骞龙业,男。被执行人骞守勇,男。申请执行人刘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3民初4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乾隆珠宝有限公司、骞龙业、骞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2016)豫1303民初4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民初40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