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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高胜与被执行人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胜,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刘高胜,男。被执行人: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社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高胜与被执行人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218509.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401,64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44元,以上共计22845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信息,有晋A05N**号松花江牌汽车一辆,但未能找到该车,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宝人民陪审员  刘俊林人民陪审员  李根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