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建国、黄金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黄金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金治,女,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黄金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的[2014]泉仲字14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治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泉州市丰泽区,应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的[2014]泉仲字1403号裁决书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