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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303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朱白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朱白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303号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大西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李家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孙阅,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白娣,女,汉族,1981年10月生,住镇江市。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白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