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位彬与朱敬祥、赣州市天煜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位彬,朱敬祥,赣州市天煜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赣州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798号原告:张位彬,男,199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金,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敬祥,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赣州市天煜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大坪村。法定代表人:范燕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赣州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金岭大道二手车交易市场精品街B区第7-C号场地。法定代表人:XX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法定代表人:曾真,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霏,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位彬与被告朱敬祥、赣州市天煜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赣州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位彬与被告朱敬祥、赣州市天煜二手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赣州盛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张位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位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位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计692.5元,由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