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金胜、王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胜,王付强,刘桂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胜,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付强,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刘桂连,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胜与被执行人刘桂连、王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2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