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华生与郑彬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生,郑彬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444号原告:曹华生,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郑彬彬,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告曹华生诉被告郑彬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曹华生于2017年8月25日与被告郑彬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华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生撤回对被告郑彬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华生负担。审 判 员 周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