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永民与付二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民,付二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民,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农民。被执行人付二朋,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永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付二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付二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二朋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赔付申请执行人郭永民共计3491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二朋履行3000元后未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付二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人付二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