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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钟军生与河北澳联华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军生,河北澳联华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386号原告:钟军生,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河北澳联华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河间市束城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758103-5。法定代表人:郭龙山,男,1967年2月9日出生,。原告钟军生与被告河北澳联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钟军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军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军生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