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景泰西北文冠果种苗基地专业合作社与祁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西北文冠果种苗基地专业合作社,祁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初671号原告:景泰西北文冠果种苗基地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成福,该合作社理事长。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石门村。被告:祁万,男,汉族,1968年1月2日生,住景泰县。原告景泰西北文冠果种苗基地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祁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景泰西北文冠果种苗基地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对其被烧坏的文冠果种苗实际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甘肃立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7年8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泰西北文冠果种苗基地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文冠果种苗损害经济损失204000元、承担鉴定费9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文冠果育苗、种植、榨油等为主的文冠果研发单位,是全国首家文冠果工厂化育苗及唯一杂交选育文冠果高产种苗基地。2017年1月21日,被告在焚烧自家玉米地秸杆时,火势蔓延至上述林地,造成林地内1360株文冠果树苗被烧死。被告在焚烧自家玉米地秸杆时有确保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因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祁万辩称:被告在焚烧自家玉米地秸杆时确实烧着了原告的1360株文冠果苗。但现在这些树苗又活了。被告也在给原告育苗,培育2年的文冠果苗,原告回收时每株价格才1元,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每株文冠果苗150元不合适。被告最多按每株5元进行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对烧坏的文冠果树苗按司法鉴定结论每株150元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当初被烧坏的树苗又成活了,且被告培育2年的同品种文冠果苗,原告回收时每株价格才1元,不同意按每株150元赔偿,每株最多按5元赔偿。因甘肃立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遵循价格鉴定原则,结合价格鉴定经验与市场等因素进行分析,采用市场法求取价格,故其出具的苗木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具有客观性,被告虽对鉴定价格每株150元提出异议,但因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因文冠果苗生长年限的不同,肯定有价格差异,被告培育2年的同品种的文冠果苗,原告按每株1元的价格回收的事实不能否定该鉴定结论。当初被烧坏的文冠果苗在鉴定机构现场勘察时虽有部分烧坏的文冠果苗重新抽出新枝,但因树干受损,已丧失应有的利用价值,该事实也不能否定该鉴定结论。本院认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被告焚烧玉米地秸杆本就不该。其在焚烧过程中又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能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致火势蔓延至原告的文冠果育苗林地,造成林地内1360株文冠果树苗被烧坏,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具有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虽对烧坏的文冠果苗经鉴定按每株150元进行赔偿提出异议,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万赔偿原告景泰西北文冠果种苗基地专业合作社被烧坏的文冠果苗损失204000元,按判决生效后15内给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元,鉴定费9800元,由被告祁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廷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