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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相炯与李登全、潭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相炯,李登全,谭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肖相炯,男,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李登全,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谭英群,女,生于1977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肖相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登全、谭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登全、谭英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核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升华书 记 员  罗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