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梁学广与莘县诺德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广,莘县诺德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682号之一原告梁学广,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莘县诺德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莘县东升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广与被告莘县诺德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学广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学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莘县诺德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