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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向军、钱运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军,钱运年,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73号申请人:向军,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情、王娜娜,均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钱运年,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申请人向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钱运年、陈静人民币1,011,67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军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AWUHC08Z0117Q000024K;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1,011,671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运年、陈静人民币1,011,67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