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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范罗川与被告范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罗川,范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41号原告:范罗川,男,201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罗莅,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宁,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范罗川与被告范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范罗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罗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罗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400元,由范罗川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