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范罗川与被告范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罗川,范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41号原告:范罗川,男,201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罗莅,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宁,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范罗川与被告范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范罗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罗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罗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400元,由范罗川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