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异61号案外人:陈某某,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区。申请人: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九小区。法定代表人:施辉军,HUIJUNSHI,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法定代表人:闫海滨,董事长。申请人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案外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某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某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 卿人民陪审员 龙 英人民陪审员 孔善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莎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