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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明宇诉李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宇,李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民初748号原告:黄明宇,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李连光,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黄明宇与被告李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连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11日,被告找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未予归还,故诉请如前。被告李连光未作答辩。原告黄明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连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取得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连光应当承担偿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连光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李连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