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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9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乔申请执行肖静、毕小双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乔,肖静,毕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9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乔,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肖静,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毕小双,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以本院(2016)川1028民初18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毕小双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住房(面积:127.78平方米)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小双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住房(面积:127.78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