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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79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霖、张盛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霖,张盛芬,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育滋,王婷婷,王玙,胡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79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霖,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张盛芬,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西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00209-X。负责人唐毅。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5397105F法定代表人张育滋,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育滋,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胡朝芳,女,193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李霖与被执行人张盛芬、王玙、张育滋、胡朝芳、王婷婷、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霖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债务众多,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