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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虎与被执行人颜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虎,颜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虎,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宝兴村。被执行人颜祥生,男,1956年05月05日出生,住虎林市教育综合楼*单元***室。本院于2017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刘玉虎与颜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虎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