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昆娅与息永刚、凌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昆娅,息永刚,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余昆娅,女,汉族,1956年11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息永刚,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凌娟,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余昆娅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6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