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爱秀与被执行人贺春艳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秀,贺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谢爱秀,女。被执行人:贺春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爱秀与被执行人贺春艳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