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德善与白文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善,白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善,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市甘州区富民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6910065113。被执行人白文辉,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市临泽县新华镇胜利村三社。身份证号:6222011987091415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德善与被执行人白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5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