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素云、陈良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素云,陈良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曾素云,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素云与被执行人陈良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良均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江南大道141号1803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因涉及到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理处理;其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61幢8号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目前难以变理处理;其所有的浙XX田鼎盛建设有限公司75%股权,浙XX田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故该75%股权没有处理价值。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